债权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根据我国目前法律的规定,债权的转让仅存在于合同中,即合同权利的让与,指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下面为您整理了债权转让公告规定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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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是中国中央委员会机关报。1948年6月15日,由《晋察冀日报》和晋冀鲁豫《人民日报》合并而成的华北局机关报《人民日报》在河北省平山县里庄创刊。1949年3月15日,人民日报迁入北京(当时的北平)。同年8月1日,中共中央决定将人民日报转为中国党中央委员会机关报,并沿用了1948年6月15日的期号。
关于债权转让,我国的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全部权利或部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但是现实生活中可能存在,债务人在履行的债务的过程中“玩失踪”从而使债权转让无法通知的情况,在我国民事诉讼送达法律文书的方式中有“公告”送达一说。公告送达方式能够够成债权转让的通知和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的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所体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债权后,须在全国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在案件审理中,债务人以原债权转让债权未履行通知义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原债权传唤到庭调查债权转让事实,并责令原债权告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 |